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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獎助學金

佛光獎學金
一、獎勵對象:為獎勵大學部(學士班、進修學士班)學行優異、服務精神及競賽成績足為楷模之學生。
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學業成績80分以上,操行成績85分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。
(二)志願服務時數30小時以上且表現優異。
(三)參與社團並擔任幹部,其所屬社團於校內、外社團評選榮獲甲等以上。
(四)個人簽奉核准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,獲前三名者。
三、獎勵名額及金額:每學年設置名額若干名,每人20,000元及獎狀乙幀。
四、審查標準:依學業成績、操行成績、志願服務貢獻、社團表現及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
賽等五項之綜合表現,經由校內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議之。
五、申請文件:(請繳附下列證件,並依序排列)
(1).本申請表正本
(2).110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
(3).社團活動參與證明書
(4).參與競賽參與證明書
(5).志願服務參與證明書
(6).帳戶封面影本

社團之光獎學金
一、獎勵對象:為鼓勵本校學生,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社團活動並擔任社團負責人或熱心參與社團活動,
       處事認真盡職,深具領導才能,足為各社團之楷模者。
二、申請資格:
       (一)學業成績80
分以上,操行成績85分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。
       (二)擔任本校學生社團正、副負責人(社長、會長、隊長)期間,辦理社團事務、活動卓有績效,
             其社團於校內社團評選榮獲優等以上或校外社團評選榮獲甲等以上(同一社團申請本獎項以一
             人為限)。
三、獎勵名額及金額:每學年設置名額若干名,每人獎學金10,000元及獎狀乙幀。
四、審查標準:各項成績均符合規定,以帶領社團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競賽獲獎者為優先;地區性競
       賽獲獎者為次之。如社團表現相同,以學業成績較優者為優先,經校內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
       核決議之。
五、申請文件:(請繳附下列證件,並依序排列)
       (1).本申請表正本
       (2).110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
       (3).110學年度上下學期幹部證明
       (4).110學年度獲獎證明影本
       (5).帳戶封面影本

 

書卷獎學金

一、獎勵對象:為獎勵大學部(學士班、進修學士班)成績優秀之學生。

二、申請資格:凡本校在學學生,其成績為全班前10%,且每學期至少須合乎最低修業的規定學分及無不及格科目。

操行成績85分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。

三、獎勵金額:每名獎學金5,000元及獎狀乙幀。

四、審查標準:受獎學生人選由各系主任依學業成績、擔任幹部、參與系務、熱心服務等原則遴優推薦,各學系每班

人數40人(含)以下一名、人數41人以上者,可推薦二名;於每學年開學二週內由各系系務會議審議後,將推薦名

冊送學生事務處彙辦,經由校內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議之。

五、班級人數計算基礎:以當年度3月15日教務處報教育部人數為準。

六、申請文件:(請繳附下列證件,並依序排列)

(1).本申請表正本

(2).110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

(3).帳戶封面影本
 

服務學習獎學金

一、獎勵對象:為獎勵大學部(學士班、進修學士班)參與服務學習表現優異、認真負責、服務精神足為楷模之學生。

二、申請資格:

(一)學業成績80分以上,操行成績85分以上,且無記過處分。

(二)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。

三、獎勵金額:每學年設置名額若干名,每人獎狀乙幀及獎學金如下:

(一)服務時數150小時(含)以上,未達250小時者3,000元。

(二)服務時數250小時(含)以上,未達500小時者6,000元。

(三)服務時數500小時(含)以上者8,000元。

(四)參加國際志願服務者,其服務時數得加權1.5倍計算

四、審查標準:凡參加海外學習、移地教學、海外實習...等課程與活動之時數,均不列計服務時數,經校內獎助學金

審查委員會議審核決議之。

五、申請文件:(請繳附下列證件,並依序排列)

(1).本申請表正本

(2).110學年度成績單

(3).110學年度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(109學年度時數證明)

(4).帳戶封面影本


清寒獎學金

一、凡本校在學學生,其前一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項規定,得提出申請:

(一). 大學生學業成績75分(含)以上,研究生學業成績85分(含)以上者。

(二). 操行成績85分(含)以上。

二、本獎學金每人3,000-5,000 元,每學年設置名額若干名,獎學金額度及核定名額視該學年度捐助款而定。

三、本獎學金受理申請期限另行公告,公告受理日期至截止日期不得少於兩週。

四、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文件:

(1).申請書乙份(簡述家庭經濟狀況)。

(2).前一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。

(3).需檢附低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村里長所開之清寒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