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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系畢業生具報考建築師資格聲明】

本系大學部建築組畢業生所持畢業證書,符合於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」第4規定,得據以報考建築師考試,特此聲明。
 
現行法條
詳見考選部規定:
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examlaws/wfrmExamLaws.aspx?kind=3&menu_id=320&laws_id=90&fbclid=IwAR0Xhs5BkJoEboXtpIoMK7fWgrwiYz3B5sdyu5fpmLl_CZCfsCrxvifD0U4



第四條 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本考試:
 
一、於公立、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 以上學校建築、建築及都市設計、建築與都市計劃科、系、組、學位學程 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。 

二、於公立、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 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,並曾修習前款規定之科、系、組、 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,有證明文件。

三、於公立、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 以上學校相當科、系、組、所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,曾修習第 一款規定之科、系、組、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;及建築 法規、營建法規、都市設計法規、都市計畫法規、建築結構學及實習、結 構行為、建築結構系統、建築構造、建築計畫、結構學、建築結構與造 型、鋼筋混凝土、鋼骨鋼筋混凝土、鋼骨構造、結構特論、應用力學、材 料力學、建築物理、建築設備、建築物理環境、建築環境控制系統、高層 建築設備、建築工法、施工估價、建築材料、都市計畫、都市設計、敷地 計畫、環境景觀設計、社區規劃與設計、都市交通、區域計畫、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、都市發展與型態、都市環境學、都市社會學、中外建築史、 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,合計十五學分以上,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, 有證明文件。  

四、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。

 
未來預計實施
104年考選部所提「建築師國家考試制度變革與願景」之「最低分領域修課基準」,本系大學部建築組業已完成教學架構革新與六大領域課程對接,符合未來預計實施國考改革要求。
因此,無論是既有制度或未來改革新制,本系建築組畢業生皆符合報考資格。


預計實施新制之六大領域最低修課基準


領域 學科 本系課程確認
一、建築設計領域 (1) 建築設計() ~ ()、基本設計() ~ ()、設計基礎() ~ ()、高等建築設計() ~ ()等。 符合
二、結構技術領域 (2) 建築結構學、結構行為、建築結構系統、結構學、鋼骨鋼筋混凝土、鋼骨構造、建築結構與造型、結構特論、應用力學、材料力學等。 符合
三、建築構造及施工領域(2) 建築材料、建築構造學、建築工法、施工估價、施工圖、建築法規、營建管理、建築監造實務、建築物之維護與保養、工地施工管理、建築品質管理、價值工程、古蹟維護等。 符合
四、建築物裡環境控制及設備領域 (2) 建築物理() ~ ()、建築物理環境() ~ ()、建築設備() ~ ()、建築環境控制系統() ~ ()、高層建築設備、建築聲學、建築氣候學、建築照明、都市環境學等。 符合
五、計畫領域(2) 建築計畫、都市計畫、敷地計畫、景觀計畫、都市設計、環境景觀設計、社區規劃與設計、區域計畫、都市計畫實務、設計方法等。 符合
六、人文領域(2) 西洋建築史、現代建築史、東洋建築史、中國建築史、台灣建築史、藝術史、建築理論、建築專業倫理等 符合
1:建築設計領域須達40學分()以上。
2:每領域至少2學科,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,各領域合計至少10學科36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