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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

 本系以IEET之建築教育認證(AAC 2010),因應認證規範及本系特色,制訂了以下本系畢業生應具備之核心能力。主要分為二個部份,其一是符合規範之核心能力;其二為基於本校與本系之發展特色所衍生之核心能力。茲分述如下:
 
第一類:符合建築教育認證規範之核心能力
1.運用創意、美學及知識於建築設計的能力(AAC 3.1);
2.調查、評估、解釋及整合設計概念於建築空間與形式的專業能力(AAC 3.2);
3.具備運用規劃及從事建築實務的能力(AAC 3.3);
4.具有發掘、分析及因應複雜且整合性建築問題的能力(AAC 3.5);
5.計畫管理、有效溝通、尊重多元觀點與跨領域團隊合作的能力(AAC 3.4);
6.認識社會時事議題,瞭解建築實務對環境、社會經濟及全球的影響,並培養持續學習的習慣與能力(AAC 3.6);
7.理解專業倫理及認知社會責任(AAC 3.7)。
 
第二類:本校、院、系教育目標與發展特色之核心能力
本校強調以自主與自覺學習,實務應用、社會關懷與身心康寧為教學目標,另本系隸屬藝術學院,強調文化與藝術之基本涵養。故增設以下核心能力: 
1.精進生命自覺、自省、自信及自主學習的能力;
2.精進多元思維、人文視野及持續成長的能力;
3.精進職場所需的中文能力及外語、資訊基本能力;
4.精進人文與藝術的基本涵養;
5.精進情緒管理、抗壓及自我提升之能力。